侵权责任能力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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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晓剑[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10期46-55,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原理及功能研究"(项目号:2014C14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号:T2013221005)的资助

摘  要: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责难的法律能力,其作用于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在内的整个过错侵权法体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系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功能旨在对"全赔或全不赔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修正,使具有混合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能够公平地分担损害。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并非单纯地强调客观层面的原因力之比较,而必须考量存在于这种比较背后的伦理评价因素。缺乏伦理评价参与的原因力比较,将欠缺基本的价值妥当性而抑制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及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实行过失相抵,需考量受害人的识别能力和责任能力状况。

关 键 词:侵权责任能力 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能力 原因力比较伦理评价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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