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勇华[1,2]
机构地区:[1]浙江农林大学中国农民发展研究中心 [2]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出 处:《探索》2014年第5期80-85,共6页Probe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与村民自治互动机制创新研究”(12JCML03YB);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农民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农民村务治理权利保障研究”(XNM-Z201303)
摘 要:许多人认为农村"社区"与"行政村"是两个不同的事物,社区是政府供给公共品的基层单元,行政村则是村民自我事务的自治体。造成这种混乱的重要原因,是行政村自治体的"群众自治"性质和当下对农村"社区"的实用主义应景式诠解。社区的本义应是人类基层生活共同体、决不仅仅是政府供给公共品的单元体;村庄自治体不仅治理自己的村务,而且"一肩挑"起公共品进村入户等政务。不论从地域共同体层面还是从治理层面,在全国绝大多数的"一村一社区",农村"社区"与"行政村"应该是统一的;从公共产品不同的供给主体上来硬性区分"社区"与"行政村",在逻辑上陷入了严重谬误。农村社区建设是城乡发展一体化历史阶段行政村建设的新形态,而不是并列于行政村建设之外的一个东西。若把两者强行分离,势必造成怪诞的结果。
分 类 号: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D422.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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