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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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坚强[1] 郭彩玲[1]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出  处:《求实》2014年第10期92-96,共5页Truth Seeking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与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1FXB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土地空间权研究--理论;实证与制度构建"(KYZ201134)

摘  要: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一定的途径,将基于某个特定宅基地上的合法使用权归还宅基地所有权人,使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于同一个主体。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有利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且可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从法律、政策和现实实施层面看,在我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是可行的。

关 键 词:农村宅基地 新农村建设 土地流转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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