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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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青武[1] 于海纯[2]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56-63,共8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项目编号:13YJA82006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规范国际出口信用保险人的《伯尔尼联盟总协定》,是发达国家协商的结果。该《协定》总结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先进性经验,虽属于软法,但是其强制性规定仍具有约束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其官办、垄断与立法空白的现状,导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既不利于实现中国出口与海外投资的政策目标,也不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文章阐述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公司治理结构违法、国家指令性承保任务背离了保险的基本原理、承保信息不透明、保单条款存在诸多霸王条款等问题,并结合《伯尔尼联盟总协定》的制度框架与发达国家经验,提出了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 键 词:出口信用保险 伯尔尼联盟总协定 公司治理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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