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不可取消——与郑彦离先生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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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建伟[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文学院

出  处:《档案管理》2014年第5期62-64,共3页Archives Management

摘  要:郑彦离先生《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一文针对新规定中的公文格式项目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有无必要设置进行探讨,郑先生认为不需设"印发机关"项目,也不需标"印发日期"。笔者与郑彦离先生持不同观点,认为公文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具有实际作用,不可取消。

关 键 词:公文格式 印发机关 印发日期 标注规则 

分 类 号:C931.46[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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