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土争端法律解决中的时际法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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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祖兴[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

出  处:《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122-138,共17页Foreign Affairs Review

基  金: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律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项目编号:11YJAZH123)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领土争端的法律解决中,国际司法机构不可避免地需要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法律事实做出评价。时际法要求,一个法律事实的法律价值必须根据该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加以评价。准确地说,时际法是一项程序性原则,其本身并不决定判决的结果。国际司法机构有必要严格遵守这项原则,既要尊重历史,更要立足现实,着眼于创造友好国际关系的未来。受权处理领土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应根据关键日期即领土争端形成时有效的国际法对领土主权归属作出判决。涉及领土争端的国际司法实践表明,时际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

关 键 词:领土争端 法律解决 时际法 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 

分 类 号:D99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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