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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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政[1]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37-41,共5页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098);河南工业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0XSK009)

摘  要:面对作为"双刃剑"的公司之关联担保,我国《公司法》做出了既不禁止,又在各方面进行限制的基本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遵循现代公司法制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价值判断、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中得到坚持和延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既不周延又过于绝对,应当在条件成熟时予以修正。

关 键 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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