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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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月萍 

机构地区:[1]中伦律师事务所

出  处:《施工企业管理》2014年第10期112-112,共1页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读者:工程质量标准上说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该如何准确理解?律师:有国家标准的工程,双方作出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无效。现行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这是国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工程仍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为合格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价款;反之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关 键 词:工程质量标准 竣工验收 工程价款 建筑企业 不合格工程 强制标准 企业支付 承发包双方 违约责任 行业标准 

分 类 号:TU746.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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