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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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有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政协办公厅

出  处:《北京观察》2014年第9期74-75,共2页Beijing Observation

摘  要:自1986年调到北京市政协工作,一晃近30年了。我初到市政协,感触较深的一件事,就是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和活动制度,使多层次、多渠道的协商、监督活动经常化,发挥好民主渠道的作用。探索多渠道协商1987年,市委全会提出要认真贯彻"协商在决策之前,监督于决策执行的全过程"的要求。这一精神,在市区(县)委和政府都得到贯彻,政协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等领导同志列席党和政府的常务会议、工作会议。与此同时,市区(县)政协也建立健全了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秘书长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和制度,为不同层次协商、监督的经常化提供了条件。

关 键 词:常委会议 活动制度 决策执行 监督活动 副主席 特邀监察员 秘书长会议 常务会议 工作会议 双周座谈会 

分 类 号:D62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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