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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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锋[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81-88,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现代侵权法中危险责任的理论构成"(09SFB3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形成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动物饲养人是指享有动物所有权的保有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保有人。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两者的关系,所有人规定在第一位,被推定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其得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已终止管领而免责。

关 键 词:动物饲养人 动物管理人 责任主体转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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