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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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出  处:《广东建材》2014年第9期10-12,共3页Guangdong Building Materials

摘  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关 键 词:墙体材料 基金征收 材料管理 广州市 建筑节能工作 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专项基金 

分 类 号:F426.9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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