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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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小玲[1] 

机构地区:[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郑州45001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7期311-313,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彰显了立法的文明和进步,其中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留下了讨论空间。立足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分别从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报应和功利的角度,提出特殊累犯犯前罪时应年满十八周岁。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特殊累犯 累犯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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