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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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庆[1] 丁毅 

机构地区:[1]中北大学 [2]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8期14-1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成要素的理解,直接关系到本罪的成立标准和司法认定。

关 键 词:污染环境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 有期徒刑 国家规定 有害物质 有毒物质 构成要素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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