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贴牌加工的侵权问题刍议——以新《商标法》第48条和第57条为起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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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丽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30-34,共5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最典型的商标贴牌加工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而不侵权。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标法》增加了2个重要的短语:"容易导致混淆的"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有力地支持了以上观点。本文的后半部分通过细分各种"非典型"的商标贴牌加工情形,就加工方和定作方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进行了分析、罗列和总结,得出"商标贴牌加工并非特殊问题,不需特殊规定或解释"的结论。

关 键 词:商标贴牌加工 混淆 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修订 审查义务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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