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解读——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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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建广 

机构地区:[1]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出  处:《中华商标》2014年第9期45-49,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关 键 词:《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期限 解读 计算方式 节假日 第二款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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