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的渝中“临床实验”》专题报道之三 渝中区首例三方证人出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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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正鱼[1] 邓娟[1] 

机构地区:[1]《民主与法制》编辑部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28期29-31,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但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证人出庭率绝大多数地方不超过5%。”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曾就河南省某基层法院在过去五年的证人出庭案件进行统计,得出的数据令人吃惊:其中应出庭的证人有4213人,而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46人,其比例竟然只有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证人不出庭导致许多案件无法查明。案件无法查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 键 词:证人出庭率 刑诉法 专题报道 临床实验 渝中区 《刑事诉讼法》 证人出庭作证率 首例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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