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也要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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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28期68-68,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李某与前夫魏某在1985年收养李某表姐的孩子魏某某为养子,并生活居住在一起。2010年8月,李某去世,后魏某经人介绍与同村的孙某同居,但遭到魏某某的强烈反对,双方关系恶化,魏某某离家出走。2014年5月,魏某找到魏某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并称自己现在患病,没有劳动能力,要求魏某某支付适当生活费用和收养他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问,魏某某应该支付吗?

关 键 词:收养关系解除 生活费用 2010年 双方关系 离家出走 劳动能力 教育费 养子 

分 类 号:D923.9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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