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代“官与养济”与“存留养亲”的博弈及影响——以制度变迁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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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民[1] 李玉君[2] 

机构地区:[1]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2]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连116029

出  处:《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4年第9期132-133,共2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民族习惯法与中原汉法的冲突与融合";批准号:11CFX0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代"官与养济"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存留养亲"的弊病,对罪犯施以应有之刑罚,对老疾应侍之人,由官府出资赡养。金代刑罚体系的这一变化,使原本过于伦理化的法律开始注重法的实践功能。它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向世俗化方向发展的一次努力尝试,具有深远意义。

关 键 词:金代 “存留养亲” “官与养济” 刑罚体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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