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应取消组织卖淫罪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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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松林[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92-102,共11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我国刑法为组织卖淫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法定刑,致使组织卖淫罪的罪刑配置严重失衡。"卖淫"概念的多义性造成组织卖淫罪定罪上的困难和混乱。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全方位竞合,无独立成罪之必要。

关 键 词:组织卖淫罪 卖淫 罪刑失衡 法条竞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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