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职责之反思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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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练育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121-129,共9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编号:11CFX048)的成果之一;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建设项目(编号:A-3101-14-1322)成果之一

摘  要:从规范"两法"衔接的一部行政法规四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职责包括:立案监督、移送监督、接受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供咨询建议等。其中立案监督、接受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提供咨询建议等职责都有着法律上的依据。由于移送监督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因此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7号"指导性案例也将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责定位于诉讼监督,而不是移送监督。因此,要切实解决"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应回到"两法"衔接本身,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人民检察院所应具备的职责。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两法”衔接 职责 反思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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