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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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丹 

机构地区:[1]瑞安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6期282-28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从世界工业革命爆发之后,汽车行业迅猛的发展起来,进而导致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越来越多,一方面机动车的普及化促进了我们生活的不断发展,但另一方面,每年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及财产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地上升,很多专家表示,因交通事故锁给人们带来的损害极大,甚至要高于任何一场战争所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在对当今这样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将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想解决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的问题,就应该找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明确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以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受害人的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即第一,如何准确的定义交通事故的概念;第二,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规定;第三,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缺陷。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分析,给予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以小小的帮助与启发。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立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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