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畿旗人司法审判体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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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松梅[1] 王洪兵[2] 

机构地区:[1]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266701 [2]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东岳论丛》2014年第11期12-15,共4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冲突与融合:青苗会与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研究"(12YJC77005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京畿地区是清代特别行政区,旗民杂处,社会矛盾复杂,纠纷讼案频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包括顺天府、八旗、步军统领衙门、直隶总督在内的京畿旗人司法审判制度。在处理旗人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统治者注意强化各衙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以此调整京畿地区的民族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清代京畿旗人司法审判体制具有多元性。

关 键 词:清代 顺天府 旗人 司法审判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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