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权力扩大对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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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敏[1] 夏月泉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浙江杭州310053 [2]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浙江衢州324100

出  处:《决策与信息》2014年第27期103-104,共2页Decision & Information

摘  要: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施行。新刑诉法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围绕我国的侦查理念、程序、体制等宏观方面进行了改革,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修订,在这些制度修改中,涉及律师职业权利部分的修改是对经侦工作影响最深的部分。 一、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职业权利的变化 (一)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提前 正式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侦查人员也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将告知的情形记录在案。

关 键 词:律师介入 经济犯罪 职业权力 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 辩护制度 强制措施 审判程序 

分 类 号:D63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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