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电厂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政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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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先国[1] 戚沁 

机构地区:[1]湖北省电力公司

出  处:《财政监督》2014年第19期64-65,共2页

摘  要:近年来,为推进社会公平负担,促进企业自备电厂有序发展,国家出台了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收费政策.并陆续印发了一系列政策实施规定。目前国家出台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

关 键 词:政府性基金 自备电厂 收费政策 企业 城市公用事业 可再生能源 公平负担 建设基金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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