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破”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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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桂玲[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21期166-167,共2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惩罚性赔偿源于西方英美法系,作为舶来品在我国1994年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率先运用。随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时过境迁,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比都显得大大落伍了。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时俱进,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与旧消法和相关法相比,有破有立,破中有立。当然,新消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在某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与时俱进 突破 确立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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