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下的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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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斌 

出  处:《中国海关》2014年第10期72-73,共2页

摘  要:FOB是当今中国出口贸易术语的主流,因此讨论FOB项下的货权非常有现实意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OB合同下卖方的责任:“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交货证明、协助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即提单)。”由此可见,提单是由卖方依FOB合同转让给买方的,并非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买方的。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关 键 词:FOB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货权 无船承运人 出口贸易术语 FOB合同 运输单据 合同转让 

分 类 号:F740[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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