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加重构成犯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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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珊[1] 

机构地区:[1]济南职业学院

出  处:《科技致富向导》2014年第30期24-24,共1页Guide of Sci-tech Magazine

摘  要:刑法第263条详细列举了抢劫罪的8种加重构成条件,并适用较基本抢劫罪构成更重的刑罚。理论上一般认为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之情形属结果加重犯外,其余7种均属情节加重犯,也有学者认定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既不属于结果加重构成,也不属于情节加重构成,而应属特定的数额加重构成犯,其中"多次抢劫"属于犯罪物数额加重构成犯,"抢劫数额巨大"属犯罪结果数额加重构成犯。笔者试图分析几种加重构成犯既未遂问题,以期能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

关 键 词:抢劫罪 犯罪构成 既遂未遂 

分 类 号:S667.205[农业科学—果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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