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合同订立中适用强制缔约规则必要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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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倚源[1] 马育红[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出  处:《北方经贸》2014年第10期106-107,共2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基  金:2011年甘肃省教育厅高校硕士生导师科研项目(1107-05);2012年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甘财教[2012]129号)

摘  要:城市供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供水合同是供水方与用水方就如何供水以及如何支付价款而签订的契约,城市供水合同是要实现连续供货的特殊买卖合同,其标的物比较特殊,计划性和垄断性较强,供水方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供水行业在与用水方签订契约时,必须要充分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用水方义务。

关 键 词:强制缔约规则 城市供水 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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