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事由规则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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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润[1] 

机构地区:[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桂林541004

出  处:《理论导刊》2014年第11期94-97,共4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摘  要:股东除名制度是化解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纷争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该机制,并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确定为除名事由,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股东除名事由规则。该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资本信用"理念将股东除名制度的功能限定为解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院当前处理公司内部纷争的能力不足,以致无法控制股东除名制度的滥用风险。这导致那种以境外一些国家公司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为蓝本来构建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的立法建议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当然,随着"资产信用"理念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院介入公司内部纷争能力的提高,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关 键 词:股东除名 除名事由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中国模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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