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2]温州医科大学,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118-133,共16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本视域下国家环境义务"(13AFX023);"科学发展观与知识产权战略法治保障"(08CFX03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2-127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期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与环境法律制度变革"(11JJD820001);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其主要由"生态文明理论、环境立法目的及调整对象理论、环境正义与环境利益分析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责任理论、环境司法理论"六个支架性理论构成。其中"生态文明理论"是理论渊源、"环境立法目的及调整对象理论"是本体命题、"环境正义与环境利益分析理论"是理念主线、"环境权理论"是基石范畴、"环境侵权与环境责任理论"是核心元素、"环境司法理论"是关键环节;这些理论彼此交织与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 支架性理论 体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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