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抢劫之司法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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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建国 高宛梅 

机构地区:[1]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2]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9期42-4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是因为其与标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类似,如二者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都有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都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尽管如此,二者的构成要件毕竟不完全相同,行为结构有较大差异。

关 键 词:司法认定 转化抢劫 准抢劫罪 胁迫行为 抗拒抓捕 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他人财物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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