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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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会计师》2014年第09X期F0003-F0003,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部门 出口货物 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企业 劳务 纳税信用等级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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