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听证:检察行为司法化的路径选择——兼论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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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昌明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4期7-13,共7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长期以来,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总有争议,然而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是与法院并列的司法机关,而且是法律监督机关。然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有学者指出中国检察制度中存在一个突出的悖论:检察机关是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却始终采用行政性办案方式而欠缺司法特征。①检察行为的司法化是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力所在。

关 键 词:检察行为 司法化 审查机制 起诉公开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机关 司法机关 路径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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