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入刑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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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廉政瞭望》2014年第20期14-14,共1页

摘  要:在日前举办的一场法学研讨会上,北大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认定为犯罪,“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

关 键 词:礼金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他人财物 刑法修正案 感情投资 陈兴良 法学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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