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为系非善意时法院可判决终止已承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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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晓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41-4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为主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出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将信用证仅仅作为融资的工具,通过虚构基础交易,达到从银行融资的目的;由于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作为支撑,信用证交易资金链异常脆弱,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后各银行紧缩放款规模,引发资金链断裂,产生信用证纠纷,严重的甚至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即使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而如果没有善意第三人存在,人民法院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议付行 承兑 判决 善意 行为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交易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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