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出对己不利陈述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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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明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49-5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债务人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陈述的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归还其欠款的事实不构成自认。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履行属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对部分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应不及于全部债务。

关 键 词: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陈述 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人 法定事由 重新确认 债权人 抗辩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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