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行为应适用实质课税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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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建兵[1] 殷勤[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65-6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稽查局报请所属税务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并以其所在机关名义作出决定”的规定,构成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由税务稽查局查处”规定的扩张解释,司法审查应予尊重并作出肯定性评价,以体现税收公共政策的导向性。对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行为,依实质课税主义原则,应以实际情况作为课税的基础,对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的发票不予认可。

关 键 词:实质课税主义 避税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违法 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逃避追缴欠税 税务案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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