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动物损害赔偿应考虑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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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前 陈莉 

机构地区:[1]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86-8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2年12月3日10时许,张某带着自己喂养待产的德国牧羊犬行走时,被李大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拖拉机撞死,经张某与李大某、李小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张某诉请判令被告李大某、李小某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28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张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无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事实和责任无法认定,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李大某、李小某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保险公司 应考 动物 怀孕 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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