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约定条款无效时应认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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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文文[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98-10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两原告郭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未经郭某同意,向被告某人寿保险上海公司投保以郭某为被保险人的“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人寿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10年,交费方式为年缴,期交保险费5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及红利领取人均为刘某,合同成立日为2012年2月24日,生效日为2012年2月25日,保险金额为78750元;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1)持续保险金,即在约定的本合同的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保险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关 键 词:人寿保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 约定条款 分红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保险人 合同的生效 生存保险金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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