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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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永强[1]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11期106-115,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有学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契约,要么属于代物清偿,要么属于无名之诺成合同。"契约说"主张以物抵债应准用买卖之规定,抵债人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但是,以物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而不是买卖,适用买卖之规定将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说"还存在逻辑判断矛盾、诉讼及裁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比较而言,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处分行为,适用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则可以避免"契约说"存在的理论困境,并可以有效简化法律关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较佳的解释路径。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须满足处分权、行为能力和公示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未满足处分行为之要件,当事人不得基于以物抵债之合意而诉请履行,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因性,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也为无效。

关 键 词: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处分行为 有因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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