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资助中比例原则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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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尤乐[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99-106,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QNG04)

摘  要:行政资助的理性在于贯彻比例原则。在给付行政领域中,与必要性原则相对应的是辅助性原则,其功能包括分散国家的资源控制力、改善公共财政之经营和尊重社会(市场)自治;超越"禁止过剩给付原则"的与适当性原则相对应的补充性原则之作用在于公私合作、引导和助成、兼顾增进公私利益;为实现最小损害原则,应在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照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利害关系人面临的机会不平等不会背离正义的价值。总之,行政资助的法治化路径之一是在必要时以适当和公正的方法利用公共财政干预社会(市场)。

关 键 词:行政资助 比例原则 辅助性原则 补充性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 

分 类 号:DF3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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