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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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健康必读(健康新语)》2014年第9期34-34,共1页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关 键 词: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科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过失行为 质量监控 医疗服务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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