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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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江红[1] 谢广利[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黑河学刊》2014年第10期62-64,共3页Heihe Journal

摘  要:我国《物权法》设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障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然而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善意",却没有给以明确的界定。正因为此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对"善意"的界定,应当首先在权衡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对受让人在接受该让与时的主客观情形加以厘定,其次,尽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关于"善意"的界定时点宜界定在不动产转移合同成立之时较为合理。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不动产 善意 界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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