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  被引量: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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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剑[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1500-1521,共22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4M5611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婚姻法回归民法或民法典的关键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财产法的关系。就基本思路而言,应该主要依赖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这样一来,夫妻与外部第三人既有的财产关系,以及相应的财产法规则均不会因此受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对我国民法素有影响的法域均采行了这一思路;而现行《婚姻法》却采取了另一思路,很大程度上以物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这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造成了巨大冲击,对《婚姻法》自身也有负面影响;就夫妻债务的归属而言,它也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被错当成夫妻连带债务,以及夫妻债务的内部归属规则混沌不清。

关 键 词:身份法 财产法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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