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更生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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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

出  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1540-1555,共1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2&ZD061);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项目编号:12SFB1004);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3)

摘  要:关于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学说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纠结于关于法人本质之承诺的理论逻辑,比附自然人厘定法人行为能力内涵,将法人行为能力与其目的范围绑定,导致该制度的独立规范功能并未彰显,陷入僵死状态。立基于法人意思决定和意思表达的事实性区分,应根据法人的不同性质与目的,为不同类型法人配置与其性质和目的相适应的权力。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厘清不同类型的法人能够有效实施何种法律行为,从而使法人行为能力制度获得更生。

关 键 词: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本质 目的范围 法人权力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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