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规模侵权综合应对体系的必要性及基本设想——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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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文全[1] 杨天红[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2期93-98,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体系的建构"(CDJSK11010)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目的通过法律的功能得以实现。在面对大规模侵权现象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彰显,立法目的面临落空状态。受侵权责任法的私法性质及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其立法目的并不能通过侵权法的内部机制来解决。必须构建一个应对大规模侵权的综合体系,具体包括突出预防的事前应对体系、突出应急的事中应对体系和突出救济和追究的事后应对体系三个方面,以达到保护受害人权益、预防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关 键 词:立法目的 大规模侵权 综合救济 体系构建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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