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野下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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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汀[1] 杨仕兵[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38-41,共4页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亲属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其未来可得利益减少。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涉及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死亡赔偿 立法变迁 死亡赔偿的计算 

分 类 号:D91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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