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主体税种设置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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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宇航[1] 邓菊秋[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出  处:《经济纵横》2014年第11期105-108,共4页Economic Revie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房产税的定位及其改革路径研究"(编号:13BJY151)的成果

摘  要: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主要存在两种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模式和财产税。这两种税种在相应国家的地方财政中都运行良好,为地方财政提供了充足、合理、有效率的资金来源。我国在构建地方主体税种时,应赋予地方政府税率设置权,注重主体税种的配套制度设计,并按照"财权、财力匹配事权"原则在短期和长期内调整主体税种的配置。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主体税种 地方政府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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