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社会关系看社会风险控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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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萍[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理论探讨》2014年第6期53-57,共5页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研究"(12&ZD093)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会风险不同于风险社会。社会风险能否控制取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彼此的分工合作。在现代工业时代,弱国家强社会和强国家强社会是两种相对合理的国家—社会关系类型,这两种国家—社会关系类型在控制社会风险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必须从国家主义视角转换到国家—社会关系视角,才能真正把握相对于国家存在的社会概念,换句话说,只有将国家置于社会之中,强调社会力量和行政力量并举才能解决社会风险控制问题。此外,还需要调整国家—社会关系中权力、资源、影响力等方面的占有格局,将营造"健全的社会"作为社会风险控制的目标。在此目标下,社会风险控制应坚持自主、责任、社会信任等三项基本价值原则。

关 键 词:国家-社会关系 社会风险 健全的社会 

分 类 号:B036[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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