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的商合伙和商法人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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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梦倚[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  处:《商》2014年第28期183-183,155,共2页Business

摘  要:关于商合伙的定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模式,我国则选择了接近英美法系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化模式。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同时也需要为合伙与公司预留转换空间。我国商法人的类型划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有别于英美法系。为解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建议以开放性和封闭性作为区别,重新划分公司类型,将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发起设立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 键 词:商事主体 商合伙 商法人 中国 

分 类 号:F830.6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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